| 实施主体 |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办理结果名称 | 打印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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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372014943003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711005509344734337201494300301 |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办件类型 | 1 | |||
| 事项版本 | 12419.0 | 事项状态 | |||
| 服务对象 | 1,2,4,5,9 | 是否通办 | 1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1 | 办理形式 | 1,2 | ||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送达方式 | |||
| 行使层级 | 3 | 网办深度 | 4 | ||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是否存在数量限制 | 0 | ||
| 权力来源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 是否收费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1楼人社窗口B32号 咨询电话号码:0633-8866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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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日照市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座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投诉窗口 投诉电话号码:0633-8717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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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时间 |
办理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青岛路518号国际博览中心D区日照市政务服务大厅1楼人社窗口B32号 窗口名称:社保医保联办跨域通办 窗口编号:B32、B34、B36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夏季),14:00-17:30(冬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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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发布令号(文号) | 依据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第二款 参保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第三款 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相关内容。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第四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四条 第四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查看原文 |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例范本(附件) | 空白样表(附件) | 材料告知承诺书(附件)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对应电子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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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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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若无法获取身份证电子证照信息,则需要申请人提交实体身份证。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暂无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